执行异议之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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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执行异议之民事起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执行异议之民事起诉状1

原告张xx,男,xxx年1x月1x日出生,汉族,系xxx公司职工,住xxx区xx中正路x号。电话:13xxXXXX。

委托代理人周xx,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xxxxxxxxxxxx2

被告:xx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林xx,男,xxx年4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区xx天公路xxx号,电话:13xxXXXXX。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xxx武房权证xxX字第xx52x号xx.3x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2年5月x日原告与被告林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xx区住宅楼号x-4-211-xxxxx1x2私产,房产证号x武房权证xx字第 xx52x号xx.3x平方米商服用房以总价款xx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x条、xx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xx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xxxxx公司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xx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xxxxx公司作为申请人向xxxxxx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xx区住宅楼地丘号x-4-211-xxxxx1x2私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xx字第xx52x号xx.3x平方米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xxx3年1月x 日作出(xxx2)x执字第1XX-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x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xxxx法院

  具状人张xx

  xxx3年12月1x日

  执行异议之民事起诉状2

原告:宗xx, 被告:陈xx, 被告:王xx, 第三人:张xx, 第三人: 李xx

诉讼请求:1、请求对执行标的物中止执行;

2、请求确认原告享有标的物15年的租赁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第三人张xx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4x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因张xx无力偿还,xxx1年初张xx将其位于帝都花园B区第13、14、15号的门面房租赁给宗xx以抵偿4x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租赁期限为15年(自xxx1年3月1日至2x2x年2月2x日)。

张xx因借款担保被起诉,菏泽中院执行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原告提出执行异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3)菏执异议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宗xx关于其与张xx签订帝都花园B区第13、14、15号门面房的.租赁合同后又将该房产转租的说法与本院调查的情况不符,宗xx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宗xx的异议。原告认为此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A、宗xx与张xx签订的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裁定书对合同效力没有任何说明仅以与调查情况不符驳回异议显属错误,人民法院应居中裁判,仅按照自己的想法调查,显然违背司法公正。

B、裁定书认定事实有误。a、xxxx年1x月22日,工商登记显示张xx经营“百岁商务酒店”原因分析说明:xxx1年张xx与宗xx签订《租赁协议》前,双方共同经营“百岁商务酒店”,因为需要支付房产税,所以办理了张xx名下的工商执照。但所有的装修,运营及手续的办理均是宗xx所办理,并且“百岁”品牌的签订系宗xx所签,所有的账务均系宗xx确认签字(酒水的合同、青菜、物业等)。有多人可证明是宗xx经营“百岁”酒店,“百岁商务酒店”在西关设有分店,也系宗xx与他人签订合作合同。“百岁商务酒店”除工商登记显示张xx外其他事张xx均没有参与,裁定书的认定显然片面。b、裁定书涉及“老城故事饭店”中孙元锤与张xx签订的合同是宗xx委托张xx签订的,孙元锤为了办理执照需用房东张xx的身份证、房产证,并工商要求带与房东张xx的租赁合同才可办理。孙元锤与宗xx协商,宗xx同意并通知张xx签订的。孙元锤签订的合同是与宗xx经营“百岁商务酒店”的经理刘银兰签订的,也是宗xx让孙元锤与刘刘银兰签定的。最能够说明问题的房租是给刘银兰与宗xx的,房租没给张xx,所以裁定书认定错误。c、魏洪强与张xx的合同也是魏洪强先找宗xx,当时宗xx不在家,宗xx让张xx与魏洪强签订的合同。以上所述均有多个人证可以证明,并有物业、卫生、地税等部门均可调查。

C、宗xx有证据可以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涉案房屋的电话交费单据显示宗xx,因经营“百岁商务酒店”的需要,宗xx与隔壁邻居签订一间房屋的租赁合同,先一楼经营服装叫爱的小屋,二、三楼仍由宗xx租赁使用。另有其他证据印证宗xx与张xx租赁关系的存在。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宗xx

  xxx年十月七日

附:

1、本诉状副本4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3)菏执异议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4、《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5、其他相关证据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