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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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

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1

答辩人: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xx。

针对杨某诉答辩人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答辩人作如下答辩:

一、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对杨某构成工伤以及五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无异议,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也愿意按照法定标准对杨某进行赔偿。工伤事故发生后,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及时为杨某垫付了医疗费用,也主动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应为xx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x%。

《工伤保险条列》第三十六条:“(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x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x%的,按统筹地区工资平均工资的6x%计算。”杨某xxx2年5月至xxx3年4月的平均工资为125x元/月,xxx2年xx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x%为3xx3元/月*6x%=22xx元/月。因此,杨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22xx元/月*1x月=4xx6x元。

三、杨某要求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杨某于xxx2年4月14日受伤住院,但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自xxx2年5月起仍然按原工资待遇标准向杨某支付工资至xxx3年12月,即1x个月的工资,共计25x2x元。本案中,杨某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以12个月为限,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其发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已超过法定标准。因此,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不应再额外向杨某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同时对于超额支付的1xx2x元理应用于抵扣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其余工伤待遇。

四、 垫付的医疗费以相关票据为准。

五、 续医费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六、 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应按每人每天x元计算。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xxxx〕2x4号:“四、xxx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x月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以每人每天x元标准,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七、 护理费16xxx元过高,应以xx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八、 交通费1xxx元过高,应予以减少。

九、 生活津贴2xxx元,没有法律依据。

十、 经济补偿金1134x元,没有法律依据。

杨某与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xxx3年12月1x日期满。期间,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足额向杨某发放了工资以及停工留薪间的工资。现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杨某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答辩人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答辩如上,望法庭予以采纳。

  答辩人:xxXX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xxx4年1x月1x日

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xx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李xx

就被答辩人李xx与我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一案,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敬请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一、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已被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且泗水县社会保险处支付了被答辩人工伤待遇,故被答辩人的该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应由答辩人支付。该认定既是事实,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被答辩人混淆了答辩人欠缴工伤保险费与工伤赔付责任主体的的法律概念。被答辩人是xxx1年12月x日出现的工伤事故,正是发生在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被答辩人提交的泗水县社会保险处生育保险科出具的答复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在欠费期间出现的.事故,而是在正常缴费期间出现的事故,该答复是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意见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

被答辩人系于xxx2年x月2x日自愿辞职,自己书写了辞职报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答辩人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答辩人的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案由,被答辩人如固执地坚持其意见,应当另行主张其权利,原劳动仲裁裁决书早已因被答辩人起诉而不生效,被答辩人未能审时度势,值此时机再去刻舟求剑,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三、关于被答辩人要求的双倍工资支付问题

被答辩人已经明确提出双方早在xxxx年x月1日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xxx1年x月31日。被答辩人曲解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初始用工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其计算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本案中,被答辩人已经与答辩人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该情形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情形,被答辩人的要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案由,被答辩人若一再坚持其意见,应当另行主张其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上诉无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答辩人:xx石材有限公司

  xxx3年x月x日

  代理律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