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租赁合同模板汇编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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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租赁合同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必备】租赁合同模板汇编10篇

租赁合同 篇1

发包人: 蔬菜科学研究所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其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南岸村三组的蔬菜科学研究所的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餐饮、休闲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包甲方的食堂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南岸村三组蔬菜科学研究所南岸科研示范园内(具体场地及设施设备详甲乙双方清单)。其中:

A、承包场地:位于该示范园东北面,北至水沟(甲方用地红线),南至场内水泥硬化排灌沟、西至乡村公路、东至小溪(甲方用地红线),占地面积约20xx平方米,具体位臵以甲乙双方标画的红线范围为准,该四至范围内的一切设施及附着物(水塘、停车坪、果树等)在承包期内其使用权、管理权均归乙方所有。

B、食堂设施:甲方自建于其示范园内的砖木结构餐饮用房(含室内餐饮设施、用品)共两层及值班室上下两层,约500平方米,其中一层厨房1间、客房2间,二层包厢(包厢含卫生间)5间、用餐大厅1间、产品展示厅1间、室外露台1间。

第二条 承包期限

自20xx年11月18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共计12年6个月,租赁期满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 承包金

1、本合同承包金标准按时段分别计付:20xx年11月18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的承包金以20xx元包干。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共计12年,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承包金为30000元(即30000元/年),20xx年4月30日以后每年的年承包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年(即12年的总承包金共计426000元整)。

2、本合同承包金每年支付二次(即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及第四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支付),承包金支付方式为现金。

3、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高承包金。

第四条 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支付本合同保证金1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该保证金自20xx年5月1日起作为乙方承包金,在乙方应交纳的承包金中抵扣。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收缴承包金,依法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

2、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负责协调周边村民、村组委及上级管理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保证乙方合法的正常经营。

3、负责为乙方提供水源电源,保证水电供应正常(发电机及自留井无偿为乙方使用)。负责协助乙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营业期间门卫室由乙方共同使用。

4、负责协调当地关系,协助乙方在进该所的主马路(郴州至华塘公路)入口处建设牌楼一座;营业期间负责腾空所内停车场,保证该停车场仅为乙方经营使用;负责协助乙方向村民租赁土地等用以扩大经营,给乙方扩大经营提供方便。乙方需在其承包场地内开垦鱼塘、菜圃;搭建塔楼、包厢、围廊;硬化停车场等,甲方应积极支持并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5、营业期间,甲方的果蔬基地及养殖基地等向乙方及其顾客免费开放,为乙方实现自助式、体验式休闲提供方便,有偿提供菜地及相关技术支持。甲方所种植(养殖)的果蔬及畜牧产品按市场价优先供应给乙方,其价格按市场价考虑一定比例的优惠;乙方顾客需采购甲方所种植的果蔬及畜牧产品由乙方负责向甲方采购结算,乙方向顾客的销售、定价及收款由乙方负责。

6、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在期该所范围内经营乙方同类产业,不得与第三人以租赁或与第三人合伙等方式提供乙方同类服务。

7、甲方在该所内所开展的种植、养殖、科研等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在承包期内甲方不行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8、以甲方名义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乙方为该经营实体的法人代

表,负责该实体的经营管理与利益分配等。

9、负责对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按期进行检查、修缮,以保证乙方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如需乙方维修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10、对承担因前期建设及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损失及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2、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按期支付承包金和实际使用的水电费用,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负责的税费。

3、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经营期内乙方有权扩大经营,并在期承包场地内进行改扩建。乙方改动或扩建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4、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5、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经营期内其顾客在甲方非承包范围内的管理必须服从甲方相关规定。乙方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科研和生产。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乙方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逾期未支付承包金,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能支付或拒绝支付承包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甲方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承包手续。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投入的资金等损失概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及经营设施等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 5%的违约金。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承包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场地在承包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租赁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车辆状况

乙方所租的车型为 ,车牌号为 ,必须使用93号以上汽油。出租时行车里程为 公里。该车现车况良好,运行正常,各种证件及保险齐全。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甲方自20xx年 月 日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乙方使用,至20 年 月 日时收回,按每日80元计算,每三个月缴纳一次租金。租金交纳形式为现金。租赁期满后,乙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甲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有的权利。

4、向乙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 乙方在租车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证件,由乙方负责处理整个事故案件,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在乙方处理整个事故后,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剩余部分(包括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事故处理费、保险公司不认可赔偿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风险抵押金中扣除,不足的由乙方补足,扣除后乙方再次充实满甲方收取的风险抵押金额。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暂住证件)及驾驶证复印件。乙方在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租用期内,该车保险费,燃油费、维修费、路桥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在租车期间因交通违章、刑事案件等各种违法违纪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车期内如利用本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的,由乙方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乙方负担所有维修费用。乙方在租用期内,必须爱护使用车辆,定期维修养护,确保车况处于最佳状态。车辆行驶满5000公里,乙方必须在甲方、丙方共同监督下换发动机油、三滤。每满10000公里时必须更换齿轮油。

4.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对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将车辆开至丙方或甲方指定的维修点。乙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

6.本协议期满,乙方须将性能完好的车辆、车辆证件及附属设备,交还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发生遗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补证及赔偿费。

8..乙方在签署本租赁协议后,需缴纳风险抵押金壹万元,交于丙方。

9.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带实习驾驶员,不得将车转让其它人驾驶。如发现乙方有不爱惜车辆情况甲方有权收回该车辆,同时风险抵押金不予以退还。如乙方需换驾驶员,必须经甲方同意后将新驾驶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驾驶证复印件交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第五条 丙方的责任和权利

1.租赁期间,丙方担负见证人和担保人的责任。丙方应替甲方保管风险抵押金壹万元,签署收条。

2.丙方可按照本协议收益风险抵押金的利息部分,另外甲方从租金中按每月100元支付风险抵押金保管费。

3.丙方必须优先帮助甲、乙方进行该租赁车辆的必要维修检测。

4.如发生交通事故,丙方帮助甲方积极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六条 车辆保险

1.甲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甲方负责投保车辆保险及年检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乙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届时应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报案,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乙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乙方赔偿该日租金的1.5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

第八条 合同解除

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他有损甲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三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甲方: 证件号

乙方: 证件号

丙方:

证件号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3

案情简介:

20xx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砼泵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因工程需要租用甲方的砼泵,施工地址为京良环岛南侧;租赁方式及价格为方租,每立方米10元;结算方式为月结,按小票方量计算,每两个月结算70%,结构封顶后,剩余未付款一个月内全部结清;双方同时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赁费。20xx年7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内容为:被告欠原告地泵租赁费74225元,被告保证在20xx年7月25日全部结清,如不按日期还款,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刘吉安为该笔债务进行了担保。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赁费74225元。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还款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后,未能依约及时履行给付租赁费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租赁费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英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七万四千二百二十五元。

二、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英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十四万二千五百一十二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七十六元,由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在签订租赁合同了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也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意思表现,所以也是合法有效,只是这两个合同之间是有着内在联系的特殊合同,还款协议是原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两者之间是主从关系。

但是,不管是主合同还是从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法就都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必须遵守,依据双方的约定以及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尤其必须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不然就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的处罚后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的被告作为该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必须按照双方的约定交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所以,其后,本案的被告没有在约定日期交付租金,已经违约。而后,本案的原告再次和被告达成约定达成还款协议,属于权利主张时期的重新计算,而这次被告在此没有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从对主合同的违约到从合同的违约,所以出租人(即本案的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从另一个层面讲,原被告之间签订时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性质为租赁合同,那么多出租人来说交付租赁物是主合同义务,而对承租人被告来说,交付租金是主合同义务,那么现在在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主合同租赁物的义务后,被告就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现在被告违反约定,不交付租金或者说不及时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就必须承担从合同规定的处罚责任,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和租金。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被盖必须履行自己交付租金的义务。

另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被告不仅没有按期交付租金,且在该案的审理也没有出庭应诉辩称,所以承担违约责任是必然的。

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在广安市前锋区恒立.恒顺星城5#楼工程项目工地(项目部)建筑需要,

一、施工升降机型号、数量、租赁期限

1、乙方向甲方租赁台100米,标高为出

2、根据工程施工情况,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至报停之

二、施工升降机租金、进出场费

1、租金计算:施工升降机租金为/台/月,从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调

2、施工升降机进出场费/台,由乙方承担,并在签订本合同后,设备进场安装完毕,甲乙双方验收检查合格后,由乙方 付给甲方,进出场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A、施工升降机装车费;

B、汽车吊装费用;

C、运费;

D、安装、拆卸人工费;

E、技术工人交通生活费。

三、甲、乙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A、必须提供合格的施工升降机及配套附件;

B、必须提供规范、合格的技术资料;

C、自觉接受乙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提供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特种作业证件,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施工设备的安全技术交底;

D、安装后负责报请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实施检测,并必须保证检测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及合格牌。制订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向乙方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经检测合格后,甲方方能交付乙方使用,完善相关手续);

E、及时处理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满足乙方施工要求,协助乙方填报《建筑起重机使用登记申请表》,有关资料除上报工地安监站外留存一份复印件(盖出租企业公章)给乙方备查;

F、承担施工升降机自身相关检测费用,完善检测资料,易损件更换、维修和

2、乙方义务

A、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清各种费用(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收据为准);

B、负责向甲方提供施工升降机安、拆所需要的必要场地,提供电源、设备基础预埋螺栓的焊接;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填写安装验收表格,验收合格后,才准许使用。

C、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的安排和安全管理;

D、提供设备的用电并承担费用,确保电压380V±5V范围内和三相平衡;

E、负责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与检查,严禁违章操作。

四、安全管理及责任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施工升降机应保证自身钢结构牢固可靠,各类安全装置达到国家标准,若因为上述原因造成质量问题或机械故障,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费用由甲方负责。因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操作、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等原因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施工升降机的维修保养

1、施工升降机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负责,并做好记录,由现场设备管理员、操作工签字证实。但因操作工不按操作规程引起的设备故障及安全风险由乙方承担,现场不能保证所需动力电压380V±5%而造成电机损坏由乙方负责。

2、施工升降机每月应正常保养时间小时,除正常保养时间外,一次维修时间不得超过,超过小时应扣除超出天数的租金(遇停电、下雨等不能施工天气除外)。除此条件外,如乙方因为其它原因停机租金照算。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A、未提供施工升降机应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

B、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施工升降机,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A、未按时履行该合同或单方毁约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B、不按时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应向甲方支付

七、其他约定

乙方在报停后 日内必须和甲方结算,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否则租金计算到付款之日止。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作出的补充规定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选择甲方驻地人民法院审理本合同纠纷。

九、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支付完所有费用款项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租用建筑周转材料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物名称、数量、租金单价(如不够用可另附表格)

效依据。其上下车费及运费由承租方负责。若由出租方代装代运,其费用由承租方负担。以上周转材料的质量数量验收地为交货地。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到归还完物资为止。

本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元。

第四条 租金的交纳期限及结算方式

租金计算从承租方提货之日起至归还验收完为止。每月结算一次。出租方按月提出租金结算单,承租方每月 日前领取上月租金结算单并在每月 日前付清上月租金。

如承租方对结算的租金数额有异议,经双方核对后,于下月结算租金调整,当月租金不得拒付。如逾期五日(含五日)未付清租金,出租方按未付租金总额每天收取 1‰的违约金。在出租财产未全部还完并付清全部租金之前,承租方不得以租赁保证金抵租金。租赁保证金于租赁财产还清且租金付清后无息退还承租方。

付款方式可采取通过银行汇款、支票转帐或现金支付方式。

第五务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和丢赔(见附表)

租赁期间周转材料的维修与保养,由承租方负责。归还时周转材料若需维修与保养,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维修保养费,如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坏或丢失,由承租方按损坏丢失财产的 赔偿(损坏丢失财产 的租金计算到支付赔偿款之日止第六条指定领返料经办人

1、承租方指定专人 为领退料经办人。若指定人员不能到场或更换)办理。

2、出租方应按GJ130-200标准提供合格的产品。承租方应按GJ130-200标准检查搭设使用周转材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违约责任

l、未按时按量提供承租方所需租赁物,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总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其它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和其它相关费用,应向出租方偿付欠费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有将租赁物变卖、抵押等行为,出租方除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全部租赁财产,还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变卖、抵押租赁财产价值100%承担违约的责任。

3、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失败时,诉讼至合同履行地法院。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份,出租方持 份,承租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另行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承租方(甲方签章):出租方(乙方签章):

年月 日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6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施工需要,需租赁铲车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自有在乙方工地正常使用所需的维护并委派驾驶人员,维护、维修费用及驾驶员工资由甲方承担,驾驶人员必须具特种机械操作证并报乙方备案,甲方驾驶人员在工地必须服从乙方施工人员安排,按时完成指定工作内容。若因甲方驾驶员未听从乙方现场人员安排所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负责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工作人员安排工作时需考虑施工现场实际,对存在危险的地段需向甲方驾驶人员交待清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若因乙方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失误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若因甲方挖掘机驾驶人员未听从乙方现场人员安排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3、乙方每月支付甲方租金每台铲车每月人民币17000.00元,柴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挖掘机需工作240小时每月,如工作时间超过240小时,乙方按每超1小时258.00元支付甲方租金。如乙方原因当月不能工作应满额支付甲方当月租金。

4、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6、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7

甲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乙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为了更好地发展经济,在平等、自愿、互惠的基础上,就加油站产权的租赁签订如下合同:

一、 加油站位置,面积及配套设施:

加油站位于

总面积个,加油机 台。

二、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年,甲方无偿赔偿乙方试营业调试机子期限 天,自20xx年 月 日至20年 月 日。

三、 租金

租金为两年一付,租赁期限由乙方交付给甲方第一个两年租金 万元(大写:万元整) 两年期满前2个月提前预交下两年承包费用万元(大写: )

四 、审证费用

乙方支付给甲方每年验证审证费用一万元,一切验证审证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概予乙方无关。

五、经营权及使用

在租赁期间,乙方对油站及配套设施拥有绝对经营权和使用权,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干预,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对加油站另行租赁或者变卖给第三方,因修路或其他原因,短期影响乙方经营的,可以根据实际影响天数往后延长期限。因规划拆迁或征用不

可抗力的情况下,乙方终止经营,甲方应根据乙方经营时间结算租金,对乙方自购财产按同等价格补偿乙方,拆迁安置另建的加油站,甲方有优先租赁权。

六、加油站三通

加油站所需的水、电、出入道口,甲方应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

七、经营证件

甲方应保证加油站经营证件齐全有效,相关证件、发票专用章及公章交付乙方经营上使用,经营证件年审由甲方并承担年审费用。

八、甲方应保证出租的加油站没有产权纠纷。租赁前加油站的债权债务,未缴税款,由甲方处理妥当,与乙方无关。

九、安全职责

乙方要安全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经营风险。

十、资产

经营期间加油站维修有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在租赁期间为甲方添置四台新加油机,如果租赁期满四年,乙方不向甲方要新机子购置费用,如不满合同期四年终止合同。甲方承担并退给乙方购置新机子的费用(可折半计算费用)。合同期满,加油站原有财产无偿归还甲方,并保证能正常使用,但乙方不承担折旧费用。

十一、免费条件

由于地震、台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由甲方退换乙方未经营的承包金。

十二、 补充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不相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不得违约,如甲方单方面违约、应先退给乙方未经营期间的承包金,并且支付违约金万元。(大写: 万元)。

十四、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履行而发生争议,协议不成的,乙方有权利向乙方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附则

本合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省份证号: 身份证号: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各持一份。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租赁合同 篇8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顾某。

本院在审理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顾某名下之股票账户。为此,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20xx)卢民四(民)初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顾某名下之股票账户(帐号:XX)。现本院已对(20xx)卢民四(民)初字第某号案件作出判决。因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审理过程中,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原审的起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xx)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77号作出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原审的起诉。对此,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顾某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顾某名下之股票账户(帐号:X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刚 审 判 员 王仁福

租赁合同 篇9

出租方:

承租方:

一:租赁内容:

1.品牌:_________________;2.型号、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

3.编号:_____ _ _____ _____;4.产地、成色___________________;

5.租金:_________________元/年;6.有无破损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

自 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

三:钢琴实际市场价格:元

四:附件:

□琴凳____________元;□缓降器______________元;□擦琴布

__________元;□其 它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琴凳、擦琴布为钢琴配套附件,其余均为消费品,根据乙方

需要另外配置。

五: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需在承租方使用前对钢琴进行基本日常维护、调律和整理,确保不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

2、出租方需要在承租方使用钢琴时正常提供钢琴给承租方使用。

六: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需要支付钢琴的运输往返费用。

2、钢琴使用前承租方需要支付钢琴租赁费用。

3、在租赁期内,钢琴的维护费由乙方承担。租方负责钢琴的放置和使用,保证在租用期间钢琴的零配件完好无损,在租用期间内发生人为造成钢琴及配件的损坏、丢失、承租方应负责赔偿:

表面(外观油漆)有明显划痕为 元/处,如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 元/处,(切勿在钢琴顶盖放置重物和液体物品)。

钢琴键盘破损,有缺口 元/处。

钢琴脚踏板破损 元/处。

钢琴键盘、钢琴内部有酒水饮料,油类等污垢痕迹 元/处。

钢琴琴凳划伤损伤 元/处。

如钢琴损坏无法修复,钢琴表面或内部有达百分之五十破损,承租人应按市场价赔偿。

钢琴丢失需按市场价赔偿。

4、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所租的钢琴转租他人,否则押金将不退还,出租方有权收回钢琴。

5、如果乙方单方面中途结束租赁,已付租金不退还。

6、自出租日起三个月之内购买本钢琴,可免三个月租赁费。

七:租金按照琴的售价每年会有所调整。

八:钢琴放置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备注:

1 、如需租赁此款钢琴承租方需提前支付伍佰元整定金,如钢琴送到位,因承租方个人原因不承租此琴,定金将不退还。

2 承租方请提前确定钢琴款式,钢琴音色,钢琴键盘手感是否达到需要要求,上门看琴确认。如承租方无法上门看琴确认,钢琴送到位

对钢琴款式,音色,手感不满意,将不退还定金。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租赁期结束,出租方检查

完钢琴合同自动作废。

出租方:

电话:

日期:

承租方: 电话: 日期:

甲方:乙方:

―――――――――――――――――――――――――――――

钢琴租赁收款确认

今收到钢琴租赁押金人民币 元整。收到 ________ 至________钢琴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收款人: __________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10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代号:barecon“a”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第8条)

7、呼号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2条)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条)

18、还船港(第3条)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选择适用第21条)

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水险和战争险)(按第11条(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第24条)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1条不同时才填列)

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条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分部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东(出租人)________签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15条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条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19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和租船人随时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7条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1条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5、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态。起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

6、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或授权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船东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

7、财产目录及消耗的油和供应品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交付费用。

8、保养和营运

(a)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进行保养。另除了第12条(1)所规定者外,他们应使第12条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租船从租船人处撤回,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议书,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改变结构或添置费用较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28栏内船舶的水险价值的5%时,则有关各方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谈判时尤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如何分担的比例作出决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油类及其他污染损害的要求,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安排经济保证或承担经济责任,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种义务均是存在的。租船人应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船东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

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计划(只适用于油轮),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时,租船人须安排船舶参加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及其他类似的强制性计划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内部参加此类计划。

(b)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租船人应支付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费用,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实际是租船人的雇员。

租船人应遵守船员的登记国和租船人自己的国家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

(c)在租船期内船只将保留现在的船名(见第5栏)和悬挂第6栏栏内船旗国的旗帜,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囟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时间作为租期内时间计算。

(d)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小样(如果船东有此要求的话)。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般的损耗除外。租船人应在租期内及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

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人应予保存和维修。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署的有关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

(f)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第18个月内进行一次,除非第20栏另有协议。

9、租金

(a)租船人应按第23栏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日期钟点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租金外,如本条的附条(c)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24栏所列明,支付地点见第25栏。

(c)第1个月和最后1个月的租金如不足1个月则按照当月日历月天数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

(d)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电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

(e)如拖欠租金超过7个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议书,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续的干预,亦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f)对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栏另有列明者,船东只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将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经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称“经批准的抵押”,而经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称“经批准的承受的抵押者”)

11、保险和修理

(a)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给予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经批准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话)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为维护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附条(a)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险的任何一种,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否则,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可能对租船人的其他索赔要求。租船人经船东和承保人批准,应进行所有属于投保范围的修理和承担给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费用以及属于保险范围的收费、开支和债务(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偿还)

关于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规定的相对或绝对的免赔额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本条的附条(a)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和第30栏所列各方的金额,船东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此项需要的保险的承保人同意的书面的副本。

(c)在按本条的付条(a)的要求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d)船东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租船人将船只委付给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e)按本条附条(a)的规定,所投保的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栏栏中所列的金额。

12、保险、修理和船级

(a)在租期内船东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和战争险,保险单格式和附件。对属于保险范围内的船舶灭失或船舶、船机装置的损坏,或为了免除属于保险范围的对船舶或船东提出的索赔,或为了解除船舶或船东的责任义务而支付的费用,船东、承保人没有任何权利向租船人要求赔偿或代位取得赔偿。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b)在租期内,租船人应按照船东书面批准的格式投保赔责任险,并支付费用。对于格式,船东不得无理拒绝批准。如果租船人没有按附条(b)所规定的要求安排保险,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否则,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赔要求。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此处规定的任何保险失效的话,租船人应赔付船东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赔偿船东所有索赔的要求,而这些原本属保险范围。

(d)租船人在经船东或船东的保险人批准后应安排所有属于保险范围的修理和承担支付按本条附条(a)规定的保险和承保范围的所有与这些修理有关的杂费以及收费、开支和债务。对于这些开支租船人在提供帐单后通过船东保险人取得偿还。

(e)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的可能相对或绝对免赔额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负责安排进行,并清付发生的有关花费和开支。

(f)按照本条附(d)和(e)的规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成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进行这些修理期间需要使用和营运船只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船东不予负责。

(g)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和第30栏所列各方的金额。船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在必须经承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承保人书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条的附条(a)的要求,为船只安排了保险,而船只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i)在船东按照本条的附件(a)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本租船合同将从招致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日期终止。

(j)租船人在船东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船东将船舶委付给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k)按本条附条(a)的规定所投保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条中所列的金额。

(1)尽管有第8条(a)的规定,双方协议根据第12条的规定,如适用的话,船东应在船的租期内使船始终持有未过期的船级证书。

13、还船

租船人应于租船合同到期时按第18栏列明的一个安全和不冻的港还船,租船人应给船东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少于14天的确切通知,预告预计还船日期、还船港口区域或还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变化应立即通知船东。

如果船舶奉命进行的该航次结束可能超过租期合同到期日时,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该航次,但条件是要合理地计算出该航次,在确定结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时间完成而还船。

船舶在还船时应具有与交船时一样好的结构状况和条件,自然损耗不影响船级的除外。

还船时,船舶的检验周期应该是最近期的,船级证明应至少还有第14栏双方协议的那几个月的有效期。

14、无船舶留置

租船人将不承受也不同意继续存在由他们或他们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对船东的船舶所有权和利益有优先权的留置或债务。租船人进而同意在租期内在船的显着地方牢固张巾或悬挂一个内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东名)的财产,租给(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条款,租船人或船长均无权利、权力和许可造成、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在本船。”

租船人对在租期内当船舶在其控制下发生的对船的任何性质的留置,对于由于艇船人对船舶的营运,或由于其对船舶或船舶营运方面的疏忽而发生的对船东的任何索赔,租船人将予船东以赔偿和使船东不受损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营运船舶产生索赔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应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获释,并负担保释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15、船东的留置

关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赔,船东可以留置所有货物、第二承租人付给原承租人的运费和承运货物的运费,而租船人由于预付了钱而没有所获可以对船进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带,均归租船人受益,而为此遭受的损坏和修理费用应由租船人负担。

17、残骸的迁移

如船舶成为残骸或航运的障碍,对于船东因此而应付的不论多少金额,租船人应赔偿船东。

18、共同海损

如有共同海损则按1974年约克枣安特卫普规则或在事故发生时通用的修订的该规则进行理算。

19、转让和光船转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东书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将本租船合同转让,亦不得将船舶转租,但船东不得无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转让、光船转租要以船东所批准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20、提单

租船人对本租船合同项下,为装运货物签发所有提单都要加上一个首要条款,该条款要有在本行业中强制适用的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的法规,如无法规,提单应包括英国海上货运法,提单也应包括新杰森条款和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

租船人同意赔偿船东由于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签署提单或其他单证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1、银行担保

租船人作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义务和保证,承担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银行担保和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如第26栏。

22、征用/买进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租本船(以下称“征租”),不论“征租”发生在租期内什么日期,也不论“征租”的时间多长,是无期限的,还是有期限的,也不论在租期的余下时间是否继续“征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认为因此失效或终止,而租船人应按租船合同订明的方式连续支付规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该合同中的规定终止为止,但是“征租”时船东已收到或将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赔偿将在余下的租期内或“征期”期内(两者取其短者)付给租船人。

当征租租金付给租船人时,本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同时要付给船东。

(b)如由于船舶被强制买进或所有权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用致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被剥夺时(以下称“强制买进”),那么,不论这“强制买进”在租期内哪一天发生,本租船合同将被认为从“强制买进”那天起终止。如果那种情况发生,租金要付到“强制买进”的日期和时间,租金不退。

23、战争

(a)由于任何实际或威胁性的战争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海盗或敌意行为,或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对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货物的恶意损害、革命、内战、内部动乱、或由于国际法的施行致一个区域有危险时,不得指令船舶驶向或继续驶向该危险区域的任何地点,亦不得将船投入该危险区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务,亦无论如何不得使船面临或遭受由于实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风险或处罚,亦不得载运任何可能带来下列各种风险的货物,即使船遭受交战或战斗中的政权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扣留、俘虏、处罚或其他任何种族的干预等风险,险非事先取得船东的同意。

(b)关于船只的离港、抵港、航线、挂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权遵照其船旗国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该政府许可的代理,或声称代理他的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命令或指示办事,这也包括根据船只的战争险条款有权发出这种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员会或个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个国家之间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如果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革命或内部动乱,妨碍船只正常营运者,船东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13条的规定将船还给船东。如船上有货物,则在目的港卸完货后还船,如在本条所述情况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则船在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货后还船。如果船上没有货物,则就在当时所在港口办理或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还船。在各种情况下,应按第九条的规定继续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况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规定将适用到还船为止。

(d)如果为了遵守本条的有关规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关规定的,均不能认为是不照本合同办事。

24、佣金

对于本租船合同项下所有的租金,船东要支付佣金给第31栏所列的经纪人,佣金率见第30栏,但在任何情况下,佣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违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没有全部付足时,应负责的一方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

如双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东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但遇到这种情况,佣金不得超过一年租金的佣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栏所列双方协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关于本租船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将提交伦敦仲裁或在第34栏双方同意的地点仲裁。根据情况,纠纷将由有关双方指定的单一仲裁员来解决。如果有关方对指定的单一仲裁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纠纷应由三位仲裁员来解决,每方指定一仲裁员,每方指定的仲裁员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员。如果仲裁员们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意见时,则由哥本哈根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员拒绝担当工作,或没有能力担当工作,则指定的一方应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员来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员,并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向另一方发出缺席的通知后两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员,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在接到已经指定仲裁员的一方的申请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员。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应是最终的裁决,对有关方都具有约束力,在需要时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当局像法院的判决一样执行。

第三部分

使用于通过抵押提供资金的新造船租用购买协议。

(可供任意选择的,只适用于在第29栏明确协议和说明的情况)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时,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责任,兹协议在支付了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后,按第10条租船人已购得该船和获得船舶的一切,船价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迟支付不超过7个连续天,或延迟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则第二部分10(e)条款中的船舶撤回权将不予适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迟将使船东有权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东称为卖方,租船人称为买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满期时,由卖方交船给买方。

29、卖方保证在交船时,除了属于买方原因的债务或经协议在船交付时不予付清的现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债权和海运留置权。如有在交船前发生的对船舶的任何索赔要求,卖方只承担对这些索赔所造成的后果,给买方以赔偿,但限于能够证明卖方对这些索赔负有责任的部分。凡是关于船舶的购买和买方船籍登记的一切税款、公证费、领事费以及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买方负担,关于结果卖方的注册登记的所有一切税款、领事费其他收费和开支均由卖方负担。

在支付最后一个月租金时,作为交换,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件经正式证明,办妥合法手续的卖契以及列明登记债权(如有的话)证明书。在交船时,卖方应为船只从船舶登记方面注销作准备,并提供注销证明给买方。

卖方应在交船时交给买方全部船级证明书(船壳、机器、锚、链等)以及卖方有的所有图纸。

30、无线电设备和航海仪器,除非是租用的,应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费。

31、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给买方前,其风险和开支,应由卖方承担,并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项条件为准,船只及属于船只的一切将按照交船时的现状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对于可能有的各种缺点或缺少,卖方不予负责。

32、如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人员系由卖方所委派,买方承担付费将他们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条光船起租的那个港口,或支付相当的旅程费用由他们回其他任何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