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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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主要特点

一、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列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16个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强调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气象灾害防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沟通、联防、联动。

二、强化气象主管机构服务职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同时需履行服务社会群众及各行各业的职责。

三、强化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一是规定气象等部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其依法开展相关宣传和服务。

四、强化气象灾害灾后分析和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等部门进行灾害调查评估,同时应综合分析致灾原因、存在隐患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五、细化健全气象灾害预防工作

首次明确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通过建立风险阈值库,健全气象灾害基础数据,为气象灾害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提供基础支撑。

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防御重点单位负有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确立应急管理人、定期巡查、安全培训等法定职责。

规范制定应急预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引导农村居民主动预防气象灾害。

六、细化停课停工和安置措施指引

停课措施。条例借鉴香港经验,致力于推动公众养成看到特定预警信号就自动停课的习惯,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为停课信号,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

停工指引。条例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七、细化气象灾害主要预防措施

台风灾害:省人民政府、沿海城市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海台风应急预案和海上台风应急预案,提高沿海城市对台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暴雨灾害:根据暴雨在城市和农村造成的不同灾害种类作出规定,如针对暴雨引发城市积涝风险,规定城市排水管网和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针对暴雨引发农村地质灾害风险,规定政府指导农村居民做好房屋选址,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雷电灾害:确立“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农村学校、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八、细化气象灾害信息共享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22个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共享气象信息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也应及时提供水旱灾害、森林火险、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环境污染、电网故障、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有关信息。

九、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

加强预警信息服务设施建设。规定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立预警传播设施;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渔区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接收终端建设,通过现代科技与原始手段相结合,扩大气象预警信息覆盖面。

细化预警信息传播要求。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向公众传播气象预警信息,涉及停课的预警信号生效后,广播、电视媒体还应当不间断滚动播出气象台站监测到的台风、暴雨最新情况和防御指引。此外,为强化基层以及特定场所的预警信息传播,条例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学校、医院、车站、机场等场所管理单位应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职责。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气象科普场馆或者设施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课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气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参与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

鼓励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技术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人才培训制度、人才共享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组织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风险阈值等信息。